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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033章你把我的袜子吃jin去/(3/3)

后俘获了不少美女,其中就有纪氏。纪氏之美让对贵妃万贞儿爱得死去活来的朱见深一下子就动心了,少有的召幸,竟然让纪氏怀孕了。纪氏生子后被册为淑妃,在小孩6岁时,朱见深才知道自己龙种早在纪氏体内芽,有了儿子。但在真相大白后,纪氏让万贞儿毒死了。

汉、唐、明,是中国封建朝代的三大鼎盛时期。但从上面所述可以看出,这三个朝代在男女性关系上,就不值得炫耀,用今天流行语来讲是烂一姓、脏一朝、乱一片,其毒负作用很大。不过,在法律方面,这几个朝代对男女关系的定义是相当严格的,特别是家庭、家族内部的性关系、伦理关系十分有讲究,对违反孝道和女性意愿、不合伦理的性行为,处罚很重,却又是十分值得称道的。

在中国古代,很早就有和奸罪、居丧奸罪一说,到了唐代出现了“强*奸”、“**”罪名。其“犯罪行为”的轻重,依尊卑、亲等来区别。曾任民国时期南京中央大学史学系教授、著名法学家的杨鸿烈有过考证,对家族内的违反女性意志的性行为“脏唐”对此处罚就极为严厉。如,诸翁欺奸男妇,诸男欺奸义男妇,居父母丧而欺奸父妾,主欺奸奴(已许嫁良人为妻),均视情节轻重、亲等处以杖、笞,直至处死。对后果严重者加重处刑,如强*奸未成者处以杖刑,后果严重(折伤者、强*奸者)则处以绞刑。三男强*奸一妇为**,皆处死。

中国古代处罚“强*奸犯”的三种方式之杖刑。上图为清太监受杖刑时的情形,与本文内容不相干,仅作杖刑演示用。

在唐确立了“强*奸罪”并施以严厉制裁后,这方面的律例就更详细了:

后周:夫之妇被人强*奸,男犯杀,妇人不坐。

元朝:强*奸有夫之妇者,死;无夫者,杖一百七;强*奸十岁以上女者,杖一百七。在保护女性免受性侵害的进程上,有了“强*奸幼女罪”规定:强*奸幼女者处死,虽和同强,女不坐。“幼女”的标准是“止十岁以下”

另,诸与奸妇同谋药死其妻者皆处死。

明朝:凡豪势之人,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,绞。“幼女”的年龄标准提搞两岁,定在十二岁。

另,夫殴妻致死者,绞。以下情况别论,夫有殴骂妻妾,致妻妾自尽身死者勿论;夫殴妻,非斫伤(用刀斧砍)勿论。

清朝:处罚在违反意愿的背景下的单方强行性行为,制裁也不含糊,沿用明律。但“夫殴死有罪妻妾不为罪”一条也被继承,对妻因与夫口角而妻自缢,如无伤痕,不予追究。

另外,中国古代律例还对受到性侵害的女性在“族礼”和社会地位上给予保护。规定:强*奸妻前夫女已成,并杖一百七,妻离之;男妇受翁欺奸,男妇归宗;父妾受欺奸,妇人归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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